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蔡樂果
代 理 人 賴協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華綺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1年11月30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華綺資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因尚有清算期間之清算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未製作完成,致無法於6個月內 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43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 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1年1 1月30日止完結清算。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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