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005號
聲 請 人 王國寬
上列聲請人因文精舍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6月29日起展期至民國111年12月28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文精舍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 清理事務需釐清,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 期。
三、經調閱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912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 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1年12月28日止完 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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