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1669號
TCDV,111,司繼,1669,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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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1669號
聲 請 人 鄧善恩

法定代理 林詩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廖翠華於民國111年1月17日 死亡,聲請人鄧善恩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因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聲請核備 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 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被繼承人蔡廖翠華於111年1月17日死亡,聲請人鄧善 恩為被繼承人之曾孫,屬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三親等繼 承人,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蔡廖翠華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惟被繼承人之第 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有廖庭褕、林節棋、林 詩嘉、林文淵、蔡欣諭、蔡欣達蔡程宇蔡杰儒王宣茹王聖博,除林節棋、林詩嘉、林文淵於本案、廖庭褕於本 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931號為拋棄繼承外,尚有蔡欣諭、蔡 欣達蔡程宇蔡杰儒王宣茹王聖博未聲明拋棄繼承, 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因親等較近 之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蔡欣諭、蔡欣達蔡程宇蔡杰儒王宣茹王聖博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 承權,是聲請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 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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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