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412號
TCDV,111,司票,4412,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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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412號
聲 請 人 詣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程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鄭仁凱展綉水電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拒絕證書(因本票上未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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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詣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