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337號
TCDV,111,司票,4337,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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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337號
聲 請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宗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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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