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2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顏家華即家昌工程行、林信羽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本票到期日為「111年4月21日」之
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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