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249號
聲 請 人 張謹安
相 對 人 鄭淳方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4241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90年3月2日 500,000元 90年7月2日 自90年7月2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CH685924 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002 90年3月2日 3,000,000元 90年5月2日 自90年5月2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CH684848 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003 90年3月2日 4,000,000元 90年4月2日 自90年4月2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CH684850 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004 90年3月2日 4,000,000元 90年4月17日 自90年4月17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CH684849 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005 90年3月2日 500,000元 90年6月17日 自90年6月17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CH685925 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006 90年3月2日 2,000,000元 90年5月17日 自90年5月17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CH684847 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007 90年3月2日 2,000,000元 90年6月2日 自90年6月2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CH684846 自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6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