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213號
聲 請 人 蔡嘉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楙淳、莊霈渝、吳澤旻、吳東修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狀之事實理由所載相對人簽發本票一紙面額「捌
拾伍萬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與狀附本票影本
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陸萬元」不相符)
㈡陳報相對人陳楙淳、莊霈渝、吳澤旻、吳東修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