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170號
TCDV,111,司票,4170,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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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170號
聲 請 人 詹文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元」之記載
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相對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
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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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