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139號
TCDV,111,司票,4139,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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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139號
聲 請 人 鐘家凱
鐘曉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緒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為「鐘家凱鐘曉萍」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5
3張本票受款人為新達汽車商行不相符,請更正聲請人為新
達汽車商行,法定代理人為鐘家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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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