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139號聲 請 人 鐘家凱 鐘曉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賴緒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聲請人為「鐘家凱、鐘曉萍」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5 3張本票受款人為新達汽車商行不相符,請更正聲請人為新 達汽車商行,法定代理人為鐘家凱)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