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021號
TCDV,111,司票,4021,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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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021號
聲 請 人 登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弘笙科技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弘笙科技有限公司業於
109年5月26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29245號函准予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
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
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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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強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笙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