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015號
TCDV,111,司票,4015,2022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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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015號
聲 請 人 劉兆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蒲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本票暨借據2張」與「本票正本2張」是否為相同債
權?如是,請具狀撤回本票暨借據部分。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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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