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945號
TCDV,111,司票,3945,202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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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945號
聲 請 人 林宏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朱昱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五」是否有誤?(如未約定
利率,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三、確認證物名稱為本票「正本」壹張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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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