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3654號
TCDV,111,司票,3654,20220711,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654號
抗 告 人 劉明福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林佑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
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