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654號抗 告 人 劉明福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林佑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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