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93號
TCDV,111,司拍,193,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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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張志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清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9年3月2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3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9年3月2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 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 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 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



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清智,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林清智於109年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⑴5,500,000元 ⑵571,000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皆為124年3 月25日,皆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 益。詎債務人自⑴111年3月25日⑵111年6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 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5,325,023元⑵492,990元 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借戶全部資 料查詢單、催告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暨建物登記謄 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 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景美段 296 2,745.00 10000分之57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00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13層 三層:75.96 合計:75.96 陽台:7.28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3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7,807.4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1 (含停車位編號128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2,901.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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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