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59號
TCDV,111,司拍,159,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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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磐居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上郃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
法定代理人 張維雅

債 務 人 豐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金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磐居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上 郃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 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0年9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8,2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     、租金、墊款、手續費、承兌、國內外進出口外匯業



務、票據、保證,及依附條件買賣契約、租賃契約、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及動產設定契約所負之債務)。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0年9月15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 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磐居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上郃有限公司、豐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王金從張維雅,全部。
  嗣債務人磐居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上郃有限公司、豐暘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王金從張維雅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 共同簽發到期日民國111年4月13日,面額新臺幣119,450,00 0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收執。詎屆期 經提示後,尚有本金新臺幣119,450,000元未獲清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 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 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區 文正段 102 2,637 10000分之116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06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商業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20層 十二層:345.73 合計:345.73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十二樓之3 共有部分:文正段4080建號,面積:6,801.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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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