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1年度,1號
TCDV,111,司家聲,1,2022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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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加錢
即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兼法定代理
關玉英



相 對 人 黃秋勝
即 被 告
即 上訴人 利部草屯療養院)

兼 輔佐人 黃玉春

黃乙惠

黃錫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黃秋勝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黃玉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黃乙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黃錫寧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之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 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 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 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 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 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 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 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 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 家繼訴字第10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原告關玉英負擔十 分之一;由原告黃加錢、被告黃秋勝黃錫寧、黃玉春、黃 乙惠各負擔五十分之九。相對人黃錫寧不服,提起上訴,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判決,第一審 (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比 例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 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 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品均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87,625 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鑑定費 90,000 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鑑定費 68,000 聲請人預納 合 計 245,625 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下:(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相對人黃秋勝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34,388元 計算式:245,625×7/50=34,388元 二、相對人黃玉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34,388元 計算式:245,625×7/50=34,388元  三、相對人黃乙惠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34,388元 計算式:245,625×7/50=34,388元   四、相對人黃錫寧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34,388元 計算式:245,625×7/50=34,3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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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