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沈素香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並敘明支票是否已交付
他人。
二、請確認票據號碼NN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姓名為何?及正確
發票日為何?(台端聲請狀所載發票日與銀行出具之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