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481號聲 請 人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玉佩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英文字母?如有英文字 母,請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 銀行戳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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