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永義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正確票據號碼及票號有無英文字母?如
有英文字母,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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