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4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楊侑蓁即張佳玉
楊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楊侑蓁即張佳玉前就讀青年高中時,邀債務
人楊麗琴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五
筆,金額127,01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楊侑蓁即張佳玉自應還款日民國111年04月0
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8,672元整
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
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
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另債務人楊麗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
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
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149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672元 楊侑蓁即張佳玉、楊麗琴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按年息利率一、九%計算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按年息利率二、一五%計算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二、二七五%計算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72元 楊侑蓁即張佳玉、楊麗琴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