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4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周冠宇
李銀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周冠宇前就讀修平
科大附進修專校時,邀債務人李銀秀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
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金額84,262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周冠宇自應還款
日民國111年04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
金49,524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
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
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另債務人李銀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
清償責任。(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債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
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14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524元 李銀秀、周冠宇 自民國0000000至0000000止,按年息利率一、九%計算,0000000至0000000止,按年息利率二、一五%計算,000000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二、二七五%計算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524元 李銀秀、周冠宇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