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488號
TCDV,111,司促,21488,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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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4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柳寶霖


柳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柳寶霖前就讀青年高中時,邀債務人柳淑蘭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
34,135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
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柳寶霖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相關規定,偕同債務人柳淑蘭辦理緩繳本金並自付利
息,依約應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併同本金分
期償還。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
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
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惟債務人柳寶霖自民國111年04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4,14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
息。另債務人柳淑蘭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第五一0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214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135元 柳淑蘭、柳寶霖 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按年息利率一、九%計算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按年息利率二、一五%計算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二、二七五%計算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135元 柳淑蘭、柳寶霖 自民國111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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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