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299號
TCDV,111,司促,21299,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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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2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潘聖惠即陳潘聖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參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捌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潘聖惠即陳潘聖惠於民國92年05月15日向聲請人請
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1年06月20日
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41,537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
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
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
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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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