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279號
TCDV,111,司促,21279,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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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2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湯惠婷湯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依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即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
500320920號函核准在案,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存續銀
行。是本案之債權業已移轉,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湯惠婷湯曉萍 於093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
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
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
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
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湯惠婷湯曉萍 至遞狀日共消費簽新臺幣10819
8元,但於096年10月2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
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108198元,雖
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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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