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2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世彬
陳裕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捌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
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陳世彬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
國(以下同)108年8月23日邀同債務人陳裕雄為連帶保證
人,與聲請人簽訂最高借款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
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一紙,動用期限自108年1
1月27日起至借款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並約
定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
始,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
於動用期限內向聲請人提出2筆撥款通知書,聲請人憑
撥款通知書撥款予借款人。
(二)依據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之意
旨,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利息時,聲請人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借款人倘延遲還本或付息
時,除願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就
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分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
應繳款日之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違約金
。借款人對聲請人所負本借款債務,不依約清償經聲請
人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
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為111年6月17日,
當時就學貸款利率為1.275%另加計年利率1%固定計算後
之年利率為2.275%,前項所定之違約金,其利率應改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 計算。
(四)詎債務人即借款人陳世彬自110年11月23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3,68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放款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部清償。債務人陳裕雄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債權,有放款借據(就學貸款
專用)及撥款通知書影本為憑,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以保債權,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2紙(二)申請撥款通知書2紙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