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1158號
TCDV,111,司促,21158,202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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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158號
債 權 人 進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陳美環
債 權 人 湯陳美環
湯家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湯文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列「湯陳美環湯家修」為本件之聲請人即債權人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或撤回之。(因本件請求
標的聲明既僅記載「債務人湯文章應給付「債權人進德機
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817,209元」,當事人欄聲
請人即債權人僅列「進德公司」即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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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德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