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12號
債 權 人 賴志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清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保證人於債權 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 拒絕清償,民法第745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清泰發支付命令,惟依債 權人所提出之借款單所載,債務人劉清泰僅為一般保證人, 經本院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其已對主債務人劉夢萍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之證明,惟債權人具狀陳稱,目前沒有對劉夢萍財 產強制執行,她也沒有還錢且都沒有出面處理,依前揭說明 ,本件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尚 不得聲請法院逕對保證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是其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