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012號債 權 人 賴志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清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對劉夢萍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自「民國110年8月3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 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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