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09號
債 權 人 久新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適安
代 理 人 朱日銓律師
朱祐慧律師
汪懿玥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衣皓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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