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01號
債 權 人 新日鐵捲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光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洪光營造有限公司業於96年1
2月1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4407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有限公司-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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