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9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蘇佑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零捌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佑宗於民國103年1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2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01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20日止累計105
,229元正未給付,其中84,847元為本金;19,089元為利
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佑宗於民國105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1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01月1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7月20日止累計161
,852元正未給付,其中126,891元為本金;33,668元為
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095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847元 蘇佑宗 自民國111年07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0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6891元 蘇佑宗 自民國111年07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