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90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宋豐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宋豐宇原位於臺中市西區五權西六街之住 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中市西區戶 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可憑,顯 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