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8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楊承勛即楊智勛
賴惠娥
一、債務人楊承勛即楊智勛、賴惠娥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肆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楊承勛即楊智勛前就
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賴惠娥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2,152元整,並
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
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
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
詎債務人楊承勛即楊智勛自民國111年1月14日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49,52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賴惠娥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
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三、債務人未於不
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
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