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890號
TCDV,111,司促,20890,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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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8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李盈芳



一、債務人李盈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李盈芳應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李盈芳於民國(以下
同)109年5月14日向債權人訂借勞工紓困貸款1筆,金額新臺
幣(以下同)100,000元整,借用期限為3年,自109年5月14日
起至112年5月14日止,另於110年6月22日向債權人訂借勞工
紓困貸款1筆,金額100,000元整,並約定本借款之借用期限
定為3年,自110年6月22日起至113年6月22日止,二筆借款
皆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
,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二)借款
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自債權人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
府全額補貼利息,債務人無需負擔利息,自第2年起由債務
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嗣後不論任何理由,一
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
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三)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
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另債務人對於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無須由聲請人事先通知或
催告,得就本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五) 詎債務人於借
得上開款項之後,2筆借款分別自111年1月14日、111年1月2
2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依約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並依勞
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
作業須知第15條:貸款人第1年第7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
3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迄今尚欠本金56,966元、100,0
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未果,有放
款借據及小額貸款債權明細查詢為證。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二份。2.小額
貸款債權明細查詢二份。3.勞動部利息補貼須知。三、債務
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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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