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872號
TCDV,111,司促,20872,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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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872號
債 權 人 環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公司之台中公司營業地址,並提出台灣薄膜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聲請狀尾為台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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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峰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