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871號
債 權 人 環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山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聲請狀末所載「此致 台南地方法院」是否誤載,請查
明更正。
㈣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調度車輛運送貨物之釋明資料(如:契
約書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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