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868號
債 權 人 鄭郡英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 0之0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新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本件如係
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5年1月16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
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05年1月17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