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070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彭培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姚超英即姚緯祥之繼承人、林雅鳳即姚
緯祥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姚緯祥之繼承系統表。
㈡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確認債務人為林雅「鳳」或林雅「鳯」?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