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0519號
TCDV,111,司促,20519,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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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05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邱冠瑜

邱瑞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
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計算;另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冠瑜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邱瑞昌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1,00
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
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1筆貸款金額分別
為61,689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
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
則計算,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0.
55%浮動計息),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邱冠瑜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11年3月10日起,並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61,68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
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債務人
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邱瑞昌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
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
申請撥款通知書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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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