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964號
TCDV,111,司促,19964,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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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96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連芮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肆仟柒佰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連芮苓於民國103年05月0
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
1年06月20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8223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62
99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
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
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
借款利息。緣相對人連芮苓於民國89年02月29日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
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
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
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
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99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9497元 連芮苓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0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002 新臺幣694元 連芮苓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06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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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