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823號
TCDV,111,司促,19823,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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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82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宗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 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宗源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 務人原位於臺中市東勢區東蘭路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 籍設於臺中市東勢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 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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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