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80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家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朝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郭朝進原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五樓之 2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南○○○ ○○○○○所在地,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 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