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721號債 權 人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蘿芸即何昱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