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640號
TCDV,111,司促,19640,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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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6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陳明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每
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三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爰相對人陳明棋於民國110年0
6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10年0
6月28日起至民國113年06月27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845%機
動計付(目前已調整為1.845%)。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
一個月一期分期攤還,現尚欠聲請人93,334元整。期間如未
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不為繳納且逾期還本金、利
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之翌日
起,即自民國111年03月29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月計收
延滯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3期違約金。立有
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為證。(二)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
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茲
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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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