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63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蘇美雪即林蘇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參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蘇美雪即林蘇美雪於91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11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6,137元整未為清償(手
續費1,200元整、消費款7,729元整、預借現金15,000元整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20,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0
8元整及違約金9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42,729元自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