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612號
TCDV,111,司促,19612,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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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612號
債 權 人 梁靜雅
謝勤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各自債權,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梁靜雅謝勤美二人於民國104年9月25日各給
付新臺幣1000萬元予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匯款收據影
本或借據影本)(因債權人所提支票無發票日記載,屬無
效票且無法證明係擔保民國104年9月25日之借款。)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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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債務人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定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