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490號
TCDV,111,司促,19490,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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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49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曾海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伍佰零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4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4月1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
.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立有貸款總約定書暨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6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
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6年3月起,分120期,利率2%
,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
止。
(三)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協商債權為:信
用貸款214,320元,總債權金額為214,320元,惟詎料前開借
款未依約還款,於98年2月4日繳款8元,僅繳息至97年10月1
1日,餘欠本金186,508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總約定書第六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貸款總約
定書暨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
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總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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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