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464號
TCDV,111,司促,19464,202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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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9464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德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齊澤陳源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陳源民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如陳源民為本件債務人,確認本件對債務人洪齊澤陳源
民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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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