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434號
債 權 人 蔡佩琦
債 務 人 邊瑞華
蔡文毅
蔡佩真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其中①新臺
幣玖拾萬捌仟元②新臺幣玖拾萬捌仟元③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
陸佰元自①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二日②民國一百零九年八
月二十三日③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參仟肆佰肆拾
肆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佰零貳萬捌仟肆佰肆拾肆元②新臺
幣壹佰伍拾萬元自①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日②民國一百
零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